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10:25 点击数: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指南》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记载,成绩应结合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综合评定;创新实践课程成绩按两级制记载。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考试不合格的,只允许补考一次(另有规定不允许补考的除外),应当在下一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考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补考,应当重修。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学生经正常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应当重修。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当再次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首次修读考核合格的除外)。

考核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只允许重修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高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关于学业警告和降级的有关规定》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在与我院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可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考核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参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学院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具有突出特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实施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对转学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四年之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习年限、休学次数和期限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具体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二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者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或者持续休学。具体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生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办法参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可以按学院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按学院要求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达到所有毕业要求(休学期间自修的学生应当向学院申请毕业)的,经学院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符合结业条件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再允许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结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改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在修业年限内,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协助学院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宿舍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等学院关于学生表彰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具体办法依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学院关于学生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 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处分期限(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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